案例展示
隨后,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企業庫房內有一條半自動液體灌裝線,倉庫內存放有四箱該品牌抑菌洗手液。該企業現場提供了其《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證上標注的生產項目為衛生用品,生產類別為濕巾、衛生濕巾。經調查,該企業未取得生產抗(抑)菌制劑的衛生許可,其生產的A牌抑菌洗手液首次上市前也未進行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
后續處罰
該企業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產品,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遵照相應裁量基準,執法人員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上述網店經營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產品另案處理。
相關法條解讀
衛監提醒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在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且必須按照許可的生產項目和生產類別,超范圍生產視為無證生產消毒產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作為產品源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知法守法,把好生產的第一關。
此外,第一類和第二類的消毒產品,無論國產還是進口,首次上市前均應對產品進行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
來源:濟南衛監